从同步录音录像谈冤假错案预防(行业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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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步录音录像谈冤假错案预防(行业资料)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行业资料”中“社科资料”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6143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从同步录音录像谈冤假错案预防 1 文2: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 6 二、建议与对策 8 参考文摘引言: 9 原创性声明(模板) 10 文章致谢(模板) 11 正文 从同步录音录像谈冤假错案预防(行业资料) 文1:从同步录音录像谈冤假错案预防 根据媒体报道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依法矫正重大冤假错案23起,如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案、念斌投毒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从公开的案情看,当初被告都是“有罪供认”;而从矫正结果看,“所有冤假错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无有效的方法禁止刑讯逼供、减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作为律师,总结自己和同事近几年成功预防冤假错案的案例,研究我国法律机构出台预防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认为严格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预防刑讯逼供、预防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措施。 同步录音录像是发现非法审讯证据促成无罪判决的“利器” 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运用摄录设备对刑事侦查过程进行同步摄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刑事侦查过程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颁布了“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重大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司法实践中,多数重大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卷宗中,都有同步录音录像。 日前,笔者在办理苏州秦某单位行贿案中利用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面对录像中客观记录非法审讯的视频片段,以非法证据排除了被告人28份有罪供述,否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80万元行贿指控。 被告人秦某是某建筑公司老板,因当地纪委、检察院查办某副区长、房产局局长贪污案而被卷进案件,被逼编造向领导行贿百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辩护人通过查阅40余盘审讯录像,发现大量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的视频片段。如,被告人“被蒙着头套、拖进审讯室”的片段;办案人员对被告威逼利诱的话语;连续夜审不让被告睡觉的“熬鹰式”审讯过程。面对这些有图有音的客观记录,公诉机关无言辩驳,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大部分犯罪指控。 笔者同事所做的某中级法院院长受贿案二审,审讯录像完整反映了办案人员“指供审讯”(即被告人在侦查人员诱导下作符合侦查意图供述)的事实,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撤诉结案。 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动态性特征,如果辩护律师或法官从录音录像中发现“刑讯逼供、威胁利诱、记录不实”等非法审讯的记载,相关被告供述、证人陈述就会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犯罪指控被否决,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也无可辩驳。 客观地讲,通过录音录像发现非法证据而导致无罪的案例极少。虽然我国法律机构对严禁刑讯逼供、审讯要同步录音录像早有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不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对被告人或证人非法审讯的现象普遍存在。 立法缺陷导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成为“纸上法律”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上述法律、法律文件,对于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明确、规范和升级,都明确了“应当”录音录像的要求。但是,这些法律规定都缺失一个重要条款:法律责任和后果。即,对于违反规定、不录像或不按规定录像的行为和人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则没有强制力”,于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束之高阁,办案人员违反录音录像规定、刑讯逼供造冤案的现象屡屡发生。 例如,选择性录像,对于被告认罪的过程录像,而不认罪的部分不录像;或者对暴力逼供变相逼供的过程不录像,“被告被打服了认罪了再录像”;剪辑处理录像,事后检查录像视频,对录像中存在的非法审讯片段进行剪辑、静音、打马赛克等技术处理;不提供录像,侦查机关有录像但拒不随卷移送,公检法配合不让辩护人看录像,有录像法院拒绝当庭播放,等等。 刑讯逼供屡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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