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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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宣布成立之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定期将年审材料提交校团委汇总。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第八条由党委学工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一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处统筹负责。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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