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7.3监视居住.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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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视居住 (一)概念 监视居住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监视居住的对象(刑诉法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检规第45条)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有碍侦查”的情形:(公规第107条、检规第110条)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可能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刑诉法第75条)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拘留。 ; (五)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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