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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本质渊源 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如,法源于人大的理性、源于神的意志、君主的意志或者人民的意志、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四)法的思想理论渊源 对一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原则和思想体系。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渊源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五)法的文献渊源 包含着对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解释和记载的文件。如,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著名法学家的著述等。 (六)法的效力渊源 法律的拘束力的来源,指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如,法律来源于主权者的命令,来源于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源于民族的法律信念。法律来源的主体不同,效力等级也不同。 (七)法的形式渊源 即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和法律强制力及法律权威性的法的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等。法的形式渊源不涉及法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规定,仅是法的具体内容和各项规定的表现或存在形式。 在我国,法的渊源的含义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 4.国际协定和条约。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也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的法的渊源之一。 5.法理。主要是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学理性解释(法理)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传统。在法律发展早期,如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法学家的著作中所阐发的法理成为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渊源之一。在现代,各个国家一般不承认法理是具有直接法的效力的法的渊源,但却是具有推理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6.政策。指一定的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行动准则或行动方案。现代国家,政策成为重要的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多样性,源于其产生原因的多样性。法是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产生了不同的法的渊源。此外,社会制度,法的阶级本质,国家的政体结构,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思想、道德、文化传统、宗教、科技发展水平,法的创制技术等等,都对法的渊源产生影响。 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总体上呈现出由习惯法向制定法、由多元向单一、由野蛮向文明、由法律、道德、宗教混为一体逐渐走向分离过渡等规律。 2.法律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狭义上的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按照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3.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可以制定规章。法学界将此类规章称之为“部委规章”或“部门规章”。 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第48号令《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则将此定名为“部门规章”。它们连同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带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命令和指示,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但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我国地方性法规有以下几种类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隋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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