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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教学内容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三、行政复议程序四、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行政复议的概念1.行政复议的概念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行政复议的概念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制度,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是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一种依申请行为。适用的是特定的程序,具有行政与司法的混合特征。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及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性质:相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但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有错必纠的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原则 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必须明确提出了复议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资格的转移: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确立准则:责任自负;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情形《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14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情形一般原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委托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共同被申请人:(注意: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批准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三)行政复议第三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5在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如专利权、土地确权案件中的第三人。有某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和受害人分别可以成为第三人。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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