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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制度 全院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先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各科室自打考勤,每季度出勤表交院办公室,全院考勤情况由院办公室负责检查。 一、关于请、销假的规定: (一)凡婚假、产假、人流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及工伤等休假均由职工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交院办公室按规定审批。 (二)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上由院长批准,1天以下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并做好科室的工作安排。 (三)中层干部原则上不休带薪年休假,如确要休带薪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须向院长提交申请书,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职工请带薪年休假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休假,报院办公室备案。各科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科室工作及人员情况作出轮流休假的计划。因休假安排不当造成缺人、影响工作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五)全院职工的法定假必须当年休完,不跨年留存。 (六)请病假由“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病情证明书,经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交院办公室科备案。休假完后及时销假,否则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七)未经同意擅自休假的职工,一律作旷工处理。 二、关于各类假的规定: (一)病假: 1、因病因伤(公伤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按天扣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2、若借请病假为名走亲访友、游山玩水、回乡探亲或未按规定在家休息养病,从事其他活动等,查实后按旷工对待。 3、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同时扣罚6个月的绩效工资和无年终奖,并收缴其所得收入,当年不得晋升职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除癌症及其他不治之症外: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80%计发。 5、见习期、试用期人员 试用期、见习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二)事假: 请事假均由本人的年休假等法定假抵扣。 (三)带薪年休假: 1、全院在岗职工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带薪年休假,不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如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时,假期顺延。到外地休假的,往返路程包括在假期内,一切费用自理。 3、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当年不能享受带新年休假;如在休年休假后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取消第二年的带薪年休假。 4、从外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从调入的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5、工作人员在休假期内,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照发。 6、外出进修和其他学习、援外人员半年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异地分居的在双休日不能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30天。 2、未婚职工双休日不能与父母团聚而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探亲假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但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目在内。 4、全年病假超过2月,事假超过1月,病事假累计达50天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5、探亲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承担。 (五)婚丧假: 1、职工结婚,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婚假15天(含5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丧假五天。途中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六)产假: l、女职工产假为90天、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24岁)增加30天。 2、人工流产:休息十五天。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工作的,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4、职工产假期问,工资照发。 三、对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内由科室处理,报院办公室备案。 (二)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1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 (三)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在病人或家属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责令在全院大会上作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四)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造成医疗事故的,除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半天,扣除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500元/次;旷工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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