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和权利保护.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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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18 - 引 言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隐名股东在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频繁,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仅《公司法解释(三)》第24至第26条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和权利救济做出了规定,立法存在着比较大的空白。随着隐名股东群体不断扩大,隐名股东关于资格认定的纠纷经常发生。然而,选取怎样的标准来规范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还没有统一的结论,学界目前三种主流观点“实质说”“形式说”和“折中说”也是各有优劣。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界定,司法机关针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裁判依据也经常出现差异化。因此,为切实的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合理解决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诉求,研究并分析一套完整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且意义重大的。 权利与权利保护是密不可分的。 隐名股东基本理论概述 隐名股东概念界定 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力度空前,市场准入的门槛也不断降低,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商事投资当中。而随之产生就是在商事交易中许多的投资人为规避相关法律的监管或其他原因和目的,通过隐名出资的方式进行投资。隐名出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人们自行发展出的独特的交易模式,即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却以他人的名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中的情形,在现实实践中已经大量的存在。而隐名股东即是由于隐名出资行为而产生的与普通名义股东相对应的群体。 笔者认为,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不应从这一名称入手,因为存在不合理之处。由于我国明确规定了实际出资人成为正式股东的条件和要件,这就表明我国法律并不认可实际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因此隐名股东事实上是实际出资人,并没有完全的股东资格。 我国当前的法律条文对隐名股东并没有作出具体条文性的规范。我国学界学者对隐名股东的概念也没有较为统一的定论。主要观点有:1.强调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持股的【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89页】;2.强调借用他人名义出资或设立公司的【 林振通,《隐名股东法律问题初探》,《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25日】;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89页 林振通,《隐名股东法律问题初探》,《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25日 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112页 刘敏,《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27日 综合来看,学界对隐名股东概念的认定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即出资行为和隐名状态。出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必须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隐名状态则主要表现为实际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口头合意或书面的协议,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等登记资料上将他人登记为股东,此处的他人即为名义股东。 明确法律概念是分析研究法律问题的前提,因此精准的理解隐名股东的内涵是本文后续分析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和权利保护的基础。综合学界对隐名股东概念界定的观点,笔者认为,隐名股东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实际出资人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出于个人原因,与他人达成口头合意或者书面协议,以他人的名义出资设立公司或进行投资,并且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部门登记材料上将他人登记为股东,这样的实际出资人即为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的特征 隐名股东属于一种特殊的股东形式,与一般的公司股东形式存在着显著的区别。隐名股东的特征具有其独特性,而这些特征将有利于更好的剖析隐名股东、研究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笔者根据隐名股东相关学理观点以及既往的司法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隐名股东必须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履行出资义务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基础和必备条件,也是隐名股东能够成立的实质要素和逻辑起点【 罗俊,《隐名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 罗俊,《隐名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 2.隐名股东需与名义股东达成口头合意或书面协议 实践中,隐名股东通常都会与名义股东就代持股权的具体内容达成或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且考虑到未来若发生纠纷时双方需要举证,这种协议一般都会采取书面的形式来制定以避免举证不利情况的发生。协议的具体内容一般主要包括隐名股东出资时间和数额比例、股权行使方式、风险承担方式、利益分配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实践中,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先前制定的代持股协议就会成为隐名股东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3.隐名股东必须具备意欲隐名的真实意思表示 隐名股东需要做出想要隐名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因为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事实隐名股东”。此种情形主要是指当公司发生登记错误或者公司怠于登记的情形下,导致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 其姓名并未登记在其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由于此种情况下股东自身并没有成为隐名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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