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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和《路桥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并结合工程处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处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工程处所属各单位、派出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会计和出纳。
第五条 工程处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应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工程处任命并派出,项目财务总监的职权和责任按照工程处《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会计人员指专职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和由财务会计部门管理的专职核算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各级财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主管一个单位(或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二年以上工作经验,掌握本行业或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知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财会部门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和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账表;各岗位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各单位财会部门要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处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九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和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聘为会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二节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处理未完业务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将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按时间和号码顺序清理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列明相应科目的余额,存在遗留的事项应附说明。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移交说明,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前后情况,经领导批准,可留给下任会计处理。
(三)编制移交清册,逐项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以及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等资料。
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调离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工商、税务、银行等重要联络单位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交接。
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要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种发票、收据和银行存款、取款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进行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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