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地权属情况的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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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地权属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承包地权属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副市长的指示精神,以及 7 月 8 日会议对海南安信 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林地调查的工作安排,我委派员对该 公司承包林地的权属性质等情况,采取查阅档案材料、实地 访问等办法,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林地所有权问题 据调查,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其 所有权应属国家,理由为:该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在 1983 年已经原儋县人民政府规划作为国有封山育林区后, 1990 年 10 月核发了《林权证》 。该《林权证》将林地的所有权确定 属国家; 2004 年 9 月 28 日,原 ** 市林业局在经市政府及省 林业局批准后,与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书》,将位于兰洋镇番加乡坡春岭 5637.5 亩林地,发包给该 公司用于经营种植珍贵树木,核发了《林权证》第 767 号、 768 号、 769 号、 770 号)。这批《林权证》也将林地所有权 确定属国家; 2005 年前, 该公司所承包的全部林地为原始次 生林地,周边村庄的群众从来没有到过该林地上种植农作 物;2006 年后, 林地周边的坡村村群众和海南豪远黑熊养殖 有限公司,才到该林地的南面和西面种植橡胶林,面积约 1474 亩。 由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 条第四款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确认水面、 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 规定办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 条“依据一九五 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 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 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 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 争议的依据。 ”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认为海南安信盛华实 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权属国家。 二、林地使用权问题 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其使用权 应属该公司, 理由为: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 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有土地可以 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 利用土地的义务。 ”规定,原 ** 市林业局经市政府及省林业 局批准后,与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 , 将位于兰洋镇番加乡坡春岭 5637.5 亩林地,发包给该公司 用于经营种植珍贵树木, 并核发了 《林权证》第 767 号、768 号、 769 号、 770 号)。原** 市林业局将林地发包给海南安信 盛华实业有限公司,其程序是合法的,也是应该受到法律保 护的。因此,我委认为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 林地的使用权属该公司。 三、意见和建议 为了确保国有林地财产不受侵害,维护海南安信盛华实 业有限公司使用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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