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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地权属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承包地权属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副市长的指示精神,以及 7 月 8 日会议对海南安信
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林地调查的工作安排,我委派员对该
公司承包林地的权属性质等情况,采取查阅档案材料、实地
访问等办法,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林地所有权问题
据调查,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其
所有权应属国家,理由为:该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在 1983
年已经原儋县人民政府规划作为国有封山育林区后, 1990 年
10 月核发了《林权证》 。该《林权证》将林地的所有权确定
属国家; 2004 年 9 月 28 日,原 ** 市林业局在经市政府及省
林业局批准后,与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书》,将位于兰洋镇番加乡坡春岭 5637.5 亩林地,发包给该
公司用于经营种植珍贵树木,核发了《林权证》第 767 号、
768 号、 769 号、 770 号)。这批《林权证》也将林地所有权
确定属国家; 2005 年前, 该公司所承包的全部林地为原始次
生林地,周边村庄的群众从来没有到过该林地上种植农作
物;2006 年后, 林地周边的坡村村群众和海南豪远黑熊养殖
有限公司,才到该林地的南面和西面种植橡胶林,面积约
1474 亩。
由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
条第四款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确认水面、
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
规定办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
条“依据一九五 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
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
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
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
争议的依据。 ”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认为海南安信盛华实
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权属国家。
二、林地使用权问题
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其使用权
应属该公司, 理由为: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
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有土地可以
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
利用土地的义务。 ”规定,原 ** 市林业局经市政府及省林业
局批准后,与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 ,
将位于兰洋镇番加乡坡春岭 5637.5 亩林地,发包给该公司
用于经营种植珍贵树木, 并核发了 《林权证》第 767 号、768
号、 769 号、 770 号)。原** 市林业局将林地发包给海南安信
盛华实业有限公司,其程序是合法的,也是应该受到法律保
护的。因此,我委认为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
林地的使用权属该公司。
三、意见和建议
为了确保国有林地财产不受侵害,维护海南安信盛华实
业有限公司使用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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