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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 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 20XX杭州新规定群租 2017 杭州新规定群租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 干规定》将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首次界定了居住 出租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最小使用面积、租住人数 限制”,并规定 3 类房屋不能出租。 据统计,杭州共有出租房屋约 50 万套。《规定》明确,出租 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 室或者起居室 (厅) 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原设 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 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同时,每个居室人均使用 面积不得少于 4 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有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 。 “如果出租人或转租人违反以上规定,个人将被处以 2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杭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 《规定》新增了对“群租房”的管理条款。出租居住房屋集 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 10 间及 10 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 位达到 10 个及 10 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居住 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 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否则将面临 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 款。 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经房屋安全鉴 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 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 3 类房屋,不能用作居住房屋出租,否则将被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房产中介和房产经纪人不得代理无合法权属 证明的房屋,公共租赁住房、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 改变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房屋等, 如果违反规定将记入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经 纪机构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发现出租房存在安全管 理问题,市民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居 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 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流动 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消防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 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的出租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 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规定报送、记录、 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 市)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 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 强对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居 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 促进管理信息化建 设,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平台,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 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利用。 第五条市、区县 ( 市)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 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登 记工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委托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 理工作的机构 (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 ) 从事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等 具体事务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物 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房屋电能表前供电设施安全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房屋进行无照经营 等违法经营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 房屋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律 法规的行为。 安全监管、 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 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组织公安、 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制度。 市、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 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居住房屋出租 安全依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公安、房产、电力、市场监督管理、土地、城乡规划、安全 监管、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和居住 房屋出租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或机制,整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 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各类协管员等辅助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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