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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酒类产品企业购进原材料的税收筹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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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酒类产品企业购进原材料的税收筹划 [摘 要] 税收筹划时,应当先分析税负的分布情况,然后寻找税负 的差异点,最后选择最佳税负点。本文在此研究思路下,以酒类产品 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为对象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分析。 一、对酒类企业购进原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一)对购进不同生产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84 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调整后,现行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如 下: 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率 1.粮食白酒 每斤(500 克) 定额税率 0.5 元 比例税率 25% 2 .薯类白酒 每斤(500 克) 定额税率 0.5 元 比例税率 15% 3 .黄酒 240 元/ 吨 4 .啤酒 250 元/ 吨(每吨 3000 元以上的); 220 元/ 吨(每吨 3000 元以下的) 250 元/ 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5 .其他酒 10% 6 .酒精 5%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 号) 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 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 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 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 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 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 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 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 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 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 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的酒精和白酒适用的原料是否确 定,对产品适用的税率存在明显的差别,用外购一种酒精与两种酒精 生产白酒,用适用不同税率的混合原料与适用统一税率的原料生产的 白酒,在税率上存在税收筹划差异点。 2.筹划方法 (1)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 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 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 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 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 )尽量不用适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 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 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 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 原材料的混合原料。 (3 )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 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 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 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 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 来降低适用税率。 当然,对不同材料生产酒类产品筹划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筹划方 案如果选择改变产品材料的构成,应当考虑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的 影响,进而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 改造和增加,应当详细计算增加的选择费用与节约税款的对比关系。 (二)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后对购进酒类产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 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2 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 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 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 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 抵扣政策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应税消费品,与 用自己生产的这些酒和酒精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前者税负明显 高于后者。 2 .筹划方法 (1)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自己生产作 为材料的酒和酒精产品。 (2 )由固定供货关系的企业,如果业务量比较大,可以通过企业合 并的办法进行联合生产,减少纳税环节。 (3 )相比较而言,可保留外购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取消增值少, 重复征税多的简单生产的产品或者改进生产技术,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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