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讲课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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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 授课者: 王培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同日,由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共7章70条 * * 《应对法》简介 七章7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使用范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1-16条 * 概念: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 体制: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机制: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 * 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职责 第7条 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关 第9条 明确应对突发事件时财产征用补偿制度 第12条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预防准备 事前 事发 事中 事后 监测 预警 处置救援 恢复 重建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 –五章 应对突发事件的四个阶段 * *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 组织体制 运作机制 法规基础 后勤保障 * *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17-36条) 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17条 二、规定了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第18条 三、建立地方政府对发生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监控、公布制度 第20条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22条 五、规定企业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第23、24条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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