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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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2)55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 经全许办(2003)79号文批准,增加“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无机盐产品中“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磷化合物、氯酸盐、硝酸盐”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2)83号文批准,增加“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监督检验站”承担无机盐产品中“氰化物、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检验工作。增加“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2)87号文批准,增加“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无机盐产品中“六价铬化合物、磷酸、氯酸盐、硝酸盐”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4)06号文批准,增加“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经全许办(2002)87号文批准,增加无机盐第二批申证单元、生产和检验设备、检验规则及抽、封样规定内容(详见《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部分(一))。 现将《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无机盐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机盐产品。 1.3 无机盐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一批按类别分为3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6号令的规定,氰化钠产品的生产工艺为氨钠法和氰熔体法、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等,已被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年2月1日以后新投产、转产的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010传 真:010网 址: 联 系 人:陈瑞英 杜玫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负责起草、向企业宣讲《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承担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 0222385 传 真:022 022网 址: 联 系 人:王琪 2.3 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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