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ocx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 裁判要旨: 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应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及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与加倍利息的计算互无联系。故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应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起始日起至该文书确定的截止日止。 案情介绍: 一、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 “远海公司 ”)与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森然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在天津二中院成讼。据远海公 司申请,天津二中院冻结了森然公司在神华宁夏煤业公司的款项 3393413.84 元。 二、 2015 年 7 月 23 日,天津二中院判决:森然公司 10 日内返还远海公司货款 2416878.6 元,并以 2416878.6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 ,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当事人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诉,天津高院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远海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 2015 年 11 13 日作出( 2015)二中执字第 1130 号执行裁定,扣划森然公司被冻结款,欠款及利息共计 2797858 元,余款解除冻结。 四、森然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出异议, 二中院裁定驳回。 森然公司向天津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天津高院裁定驳回森然公司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解释》)的规定 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 一般债务利息, 依据《解释》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的规定, 判决中确定了以 2416878.6 元为基数,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可以确定基数为 2416878.6 元,时 间从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依据《解释》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 债务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迟延履行期间。 ”的规定,其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应当为 2416878.6 元。迟延履行期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即 2015 年 11 月 3 日起,计算至执行法院扣划、提取执行款之日止。 所以,依据裁判文书内容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及法定加倍债务利息, 二者求和相加之后即可得出债务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计算迟延利息期间债务利息时需注意分别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结合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迟延履行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严 格按照判决书所确定内容,如本案二中院判决中确定了以 2416878.6 元为基数,向债权人支付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时间从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止(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加倍债务利息的 计算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 开始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 二者相加但互无关系, 并共同构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以,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 需要注意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 2014 年 8 月 1 日《解释》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 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的一般债务利息也计入本金,不包括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 的批复》(以下简称 “《批复》 ”)中以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作为计算基数, 在此基础上乘以 2 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乘以逾期天数计算出 “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解释》施行后将 一般债务利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 债务中分离出来,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共同构成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强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 务利息两部分, 且两部分分别进行计算。 所以,当事人

文档评论(0)

明若晓溪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