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聘专家管理办法(修订).docVIP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聘专家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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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聘专家管理办法(修订).doc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聘专家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论述,深入实施“科技兴业”、“人才强业”战略,切实加强绿化市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指的是熟悉行业主体业务,专业能力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能为绿化市容行业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能级职业技能人才。 第三条 特聘专家制度的实施,坚持以下原则:党管人才、组织把关;业绩为上、好中选优;夯实责任、发挥作用;加强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条件、职责和待遇 第四条 特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特聘专家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关心和支持行业发展,能够在引领行业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受聘为特聘专家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   (一)获得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工匠、上海市技能能手及以上称号;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三)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 (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技术成果奖励(排名前3); (五)被评为行业领军人才、行业首席技师、学科带头人; (六)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特聘专家一般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以上。管理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受聘人员。 第五条 聘期内,特聘专家要以“三提三带”(提升素质、提供服务、提出建议,带头攻关、带领团队、带教人员)为主要职责,确保每年完成“五个一”: (一)围绕行业和单位主体业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或者管理难题顽症破解,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聘期内主持至少1个有关行业发展的重点攻关项目; (二)为行业重点领域发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参与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交1份有关本专业或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带领学科(研究)团队或技能班组,培养青年专技人员或技能人员,对行业青年尖子人才进行重点指导。至少带教1名中青年科技人员; (四)至少参加1次针对基层一线需求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至少举办1次面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讲座。 同时,特聘专家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技能比赛,提升本岗位(领域、学科)在国内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 特聘专家的待遇: (一)由市绿化市容局颁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特聘专家”证书; (二)聘期内,受聘人员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每年享受特聘津贴1万元(共发放2次),特聘津贴不计入各单位绩效工资额度; (三)聘期内,为特聘专家提供科研、培训等项目支持; (四)积极支持特聘专家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的学会、协会; (五)特聘专家开展基层服务和专题讲座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 第三章 管理、考核和服务   第七条 特聘专家每两年选聘一次,选聘工作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布。面向行业发布特聘专家评选的通知,明确评选数量、要求和申报程序;   (二)推荐申报。各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和条件,在本单位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推荐申报特聘专家人选;   (三)人选初审。根据人员条件、专业代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特聘专家初步名单;   (四)专家评审。根据特聘专家岗位类别,组织专业技术类和技能类评审会,成立由行业知名专家组成的专业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   (五)党组审定。对综合评审后的特聘专家人选,提交市绿化市容局党组会审核,公示后颁发特聘证书。 第八条 特聘专家聘期为2年。聘期届满后,市绿化市容局组织人事处根据特聘专家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实施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一)市绿化市容局组织人事处建立特聘专家信息库,对库存人选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和动态调整制度,对专家进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其中,新曾经获聘的特聘专家实行总量控制,且聘期届满后不再续聘。。 (二)动态考核制度是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对库内特聘专家进行动态管理。新聘专家主要针对“五个一”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纳入专家库管理;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特聘专家资格,收回特聘证书。 (三)动态调整制度是根据专家个人信息变动和考核情况,包括:退休、离职(含辞职、自动离职)、调离本行业工作岗位的;未履行专家职责或无法实施考核的;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成果,丧失或违背专家所必须具备条件的;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聘任的;其它情况需要调整的。组织人事处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和调整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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