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讲义学习参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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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教程 绪论 一、现场勘查发展历史 我国是世界上建立刑事侦查和现场勘查制度最早的国家。早在公元2300多年以前,古籍《礼记·月令》中即有现场勘查方面的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诉,必端乎”。到秦时,随着诉讼活动的加强,“现场勘查”也得到了较大发展。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秦简·封诊式》中,就有《贼死》、《经死》、《穴盗》等专门记述现场勘查的案例。《封诊式》是官方规定的办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式,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历史上发现最早的一部刑事侦查规则。如县廷每逢接到报案,即派“令史”和“牢吏臣”前往勘查,勘查中,既有对场所、物品、痕迹、尸体、人身进行的现场勘验,又有对被害人、知情人进行的现场访问。勘查步骤、顺序层次分明,有条不紊;勘查笔录客观、全面,结构严谨。 秦以后,我国的刑事侦查和现场勘查制度继续有所发展,到了唐宋,达到顶盛时期。其中,对于尸体的勘验尤为重视。如宋律明文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禁囚等,均应差官进行验尸。对于杀伤,非理死者,禁囚,还要进行复验。并先后制定了《验状》、《验尸格目》、《检验正背人形图》等验尸文件。为了做到如实检验,唐律、宋律都对勘验检查官员的职责作了规定。如:⑴凡应当验尸的案件,必须按规定验尸;⑵受差进行勘验检查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⑶受差进行勘验检查的官员,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检验;⑷受差进行勘验检查,必须在二个时辰内出发;⑸检验后要如实确定要害致死原因;⑹勘验检查官员不得受财枉法等。正是由于现场勘验检查经验的不断积累,先后诞生了《内恕录》、《检验法》、《洗冤集录》。尤其是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1186~1294)所著《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它对世界法医学史的贡献,是中外法医学者所一致公认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机关相继利用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了现场勘查的方法和手段。英国爱丁堡大学医学博士柯南道尔(1859~1930)所写的侦查小说,反映了当时欧洲在现场勘查和侦查犯罪中愈来愈多的利用科学技术的状况。由于科学家们对发现、采取和检验痕迹物证方法的竞相研究,犯罪侦查人员对侦查策略方法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为现代侦查科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892年奥地利学者汉斯·格罗斯博士(1847~1915)系统地总结了侦查犯罪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的经验,出版了专著《检验官手册——刑事侦查学》。从此,刑事侦查学,特别是现场勘查和刑事检验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便产生了现场勘查学。从此以后,大量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研究成果和现代技术在现场勘查实践中广泛应用,许多过去无法发现和提取,无法检验鉴定的痕迹、物证而成为可能,从而使现场勘查在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我国当代现场勘查及其研究状况 我国现行的现场勘查制度,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总结我国勘查犯罪现场和侦查犯罪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经验逐步建立起来的。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规范到规范,由不成熟到较成熟的过程。 1955年2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制定了《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几项规定》。1979年4月,公安部又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制定了《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使内容更加充实。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把现场勘查摆到一个重要位置。1987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现场勘查又作了明确规定。1996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又作了重大修改然后又颁布实施。公安部又很快对《程序规定》也作了重大修改,并于1998年4月20日在公安部部长会议上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由8章改为14章,120条改为355条,增加了235条)。《程序规定》有关现场勘查部分也更加具体和完善,从而使现场勘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于现场勘查的研究,历年来都较重视各种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在现场勘查实践的应用,对现场勘查的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偶尔散见于各类专业报刊之中。在各种刑事侦查学学术研讨会上,有关现场勘查的专业论文也很少见,更缺乏系统性的研究。近年来的刑侦体制改革,促进了刑事侦查学理论的发展,而现场勘查仍相对滞后。目前看来,《现场勘查》作为一门专业教科书来说,已经形成了具有我国特点的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比较完整的体系,但从学科建设上讲,这也只能说是个雏形,有很多问题尚需探讨。长期以来,现场勘查只是夹在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之间而尚待开发的土地,有人甚至说是它们的附庸,但我认为,现场勘查和刑事侦查、刑事技术仍然有很大区别。这种区别主要在于,虽然现场勘查也需要运用和刑事侦查一样的侦查措施、手段,但它却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进行的,和刑事侦查相比,它有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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