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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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类型  国家  四川  成都  备注 病假  不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的 80%○1 婚假 3 天 2 5 天 3 非职工本人结 ○ ○ 婚无婚假规定 丧假 3 天 2 5 天 4 5 天 5 ○ ○ ○ 产假 98 天,其中产 90 天(产前 15 90 天(产前 15 前可 15 天;难 天,产后 75 天,产后 75 产增加 15 天; 天),难产增 天),难产增 生育多胞胎 加 15 天,晚育 加 15 天,年满 的,每多生育 增加 30 天,纯 24 周岁另增 1 个婴儿,增 母乳喂养增加 20天 8 加15天 ○ 天 ○ ○ 6 30 7 计划生育假 未满 4个月 15 3 个月以下 15 未满 4个月 天,满 4 个月 天, 3-4 个月 15-30 天,满 4 天 ○ 30 天, 4-7 个 个月 42天 ○ 42 9 月 42天,7个 11 月以上按正常 产假处理 ○ 哺乳时间 每天 1 小时, 每班 2 次,每 每班 2 次,每 多生一个多 1 次 30分钟 次 30 分钟,多 生一个多 30 ○ ○ 小时 12 ○ 分钟 14 ○1《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59 条: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 1 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 第 1 条:职工本人结婚, 3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 (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居住 )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 2 条:职工的直系亲 4 ( 父母、配偶或子女 ) 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或子 )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 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可以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第 1 款: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7 四川省贯彻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办法第 14 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 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 75 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 15 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一个,增加产假 15 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 16 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 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 15 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33 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 外增加产假 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24 条第 2 款:实行纯母乳喂 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8《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 13 条第 1 款: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 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 (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 7 条第 2 款: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10 四川省贯彻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办法第 17 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 (含人工终止任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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