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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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 名 纳税识别号 境 内 地址或住所 支 付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管理 码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 境 区 外 境内外机构是 收 地址 否关联 款 人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 合 同 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付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声 明 我谨在此声明: 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如有不实,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 地 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 、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 “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须知 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5 万美元以上(不含 5 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 (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 ),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 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 《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 《备案表》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 《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 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将依法追缴税款, 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涉及的主要规定有: (1)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 [2009]3 号文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手续。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项目的备案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税发 [2009]124 号文规定办理审批或 备案。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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