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工伤”问题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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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工伤”问题探析   [摘要]企业为解决人才短缺和技师断层问题,择优聘用退休人员上岗。随着再聘人群的扩大。退休人受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争议纠纷呈上升态势。文章通过对再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关系分析,提出再聘人员伤残(亡)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   [关麓词]企业;退休人员;工伤;赔偿纠纷   [作者简介]宾爱琪,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2,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6-0096-0003      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聘用后,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退休人员发生伤残(亡)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以及应如何处置?本文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本文所称“工伤”。亦即职业伤害,是指再次聘用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再聘人员)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一、再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一)再聘人员为劳动关系不适格主体   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既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能力,又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属于“就业”的范围,即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的社会活动。因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公民,这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适格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何谓“法定劳动年龄限度”?《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15条),这应是劳动年龄的下限规定。而法定退休年龄,则应是劳动年龄的上限规定。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应该退休”。该条款“应该退休”的规定表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使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也必须退休。   可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具有特定的含义,对人员的年龄有特别要求。超出年龄限度外的人员,虽然具有劳动权利,也可以自由参加劳动,但是,其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退休人员的年龄超出了法定劳动年龄上限,已经不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二)再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的合同为劳务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10条、第16条)。上述规定表明,我国法律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允许用人单位不与适格主体签订合同而用工。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时该如何签订合同,合同的性质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笔者认为,再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的合同为劳务合同。理由是:   第一,国家劳动主管部门排除聘用合同为劳动合同。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2条重申上述规定并进一步明确:“……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所谓“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意即:解除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不能依照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退休人员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将再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排除在劳动合同之外。因为,若聘用合同为劳动合同,亦即再聘人员与聘用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就应当给予退休人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在上述批复文件中,明确载明不能给予经济补偿金,表明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并不认同再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   第二,聘用合同的平等性更具民事合同的特征。在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具有强制性,属于必备条款,不允许当事删除或不作出约定。这种强制性,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而签订聘用合同的双方是平等主体,合同内容由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受国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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