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的劳务派遣探讨.docVIP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的劳务派遣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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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的劳务派遣探讨 摘要: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针对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2012年国家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从业资格、同工同酬、“三性”岗位、处罚条款和过渡条款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试着分析其对劳动法律法规定的普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形式和“业务外包”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劳务派遣 应对措施 一、引言 劳务派遣[1]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被派遣劳动者)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劳务派遣现象由来已久,是非正规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才获得了法律上的明确承认。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劳务派遣的管理出现了新的问题。因此,2012年12月28日,国家又作出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务派遣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更好的执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合法权益,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其内涵,分析其影响,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二、劳务派遣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 据有关资料表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的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产生并得到发展。由于农村劳动力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水平低,加上农村信息的相对闭塞,他们自发外出就业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因此,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建立劳务派遣企业,将当地富余的劳动力组织起来,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其寻找用工单位,准对用单工单位的需要有目的进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这种方式一定意义上来说,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城镇,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以后,从事一些灵活、专业水平要求相对高一些的岗位,比如将女职工派遣到医院从事护理、月嫂岗位,男职工从事保安、园林绿化等岗位。这种方式也符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需要。 劳务派遣之所以获得各方的青睐,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对用工单位来说,一方面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正式工的数量,把正式的高素质的员工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竟争力的岗位上,特别是对那些低技能、可替代性的岗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有效地减少因招聘、培训、解雇等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出于解雇员工、降低员工工资、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乐意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第二、对劳动者而言,利用劳务派遣机构资金和信息优势,他们相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缩短了自已找工作的周期和减少了自已出外找工作的费用。 第三、对劳务派遣机构来说,通过劳务派遣,他们可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正是在各方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 三、劳务派遣目前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 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 (1)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加之管理不到位,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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