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解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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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解读 教育部政法司 夏娟   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对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和国家的义务教育政策有了新的发展。 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肯定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的成绩和改革的经验,解决当前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进一步确定义务教育的具体制度,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对义务教育法的总体把握与认识 二、什么是义务教育 三、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的规定 四、关于学校的义务性规定 五、关于教师的义务性规定 六、关于社会的义务性规定 七、关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义务性规定 八、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性规定 对义务教育法的总体把握与认识 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权利保障法 二、是规定政府、监护人、学校和社会等义务主体保障义   务教育实施的义务法,特别是重点规定了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的义务 三、是一部体现了教育理念的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义   务教育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和必然趋势 四、是一部规范性、现实性比较强的法律 五、对现行教育政策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有选择地上升为法   律的规定,新内容比较多 什么是义务教育 (第2条)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是一项教育制度   (第2条第1款) 二、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2条第2款)   1、公益性   2、强制性   3、统一性   4、免费性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一、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局限性  二、经费保障问题得到广泛和高度关注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法律地位  四、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  五、法律关于政府投入职责的具体规定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一、1986年《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规定的局限性   △ 1986年《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没有明确各级政府的分担职责。   △ 1992年实施细则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事业费和基建投资,仍是没有明确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投入职责;而且将基建投入的责任进一步下移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得到广泛和高度关注   1、全国人大非常重视   2、教育部非常重视   3、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非常重视   4、国务院非常重视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法律地位   (第2条第1、4款)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四、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第44条第1款)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   投入,明确了中央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  2、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落实   △ 省本级财政要负担义务教育经费   △ 制定本省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办法   △ 落实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  3、关于“分项目、按比例”的分担原则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五、法律关于政府投入职责的具体规定  1、“四个标准”  2、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4、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  5、审计监督与统计公告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      (第46条) ①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防止义务教育经费被侵占挪用。 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有利于增强地方财力,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出。 ③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需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和完善调控手段。 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有利于防止义务教育经费被侵占挪用。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 1.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 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设置学校和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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