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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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一览表 适用案件 计 算 方 法 法律依据 (实施时间) 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 一、在生产经营中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1989.12.1) 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 工商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均可依据《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1994.12.20) 倒卖票证案件 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1990.3.29) 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 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1997.1.3) 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1997.4.10) 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问题 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1992.1.3) 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倒卖走私物品”,应包括行为人已经倒卖完毕的走私物品,正在实施倒卖的走私物品,以及准备用于倒卖,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等原因尚未卖出的走私物品。行为人的走私物品已经部分倒卖完毕的,剩余部分应当认定为用于投机倒把的物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5.07.18) 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 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1999.12.24) “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问题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1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1991.7.17)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涉及查处物资(物品、商品)等值的罚款问题 (一)以购进物资(物品、商品)的价格为根据,一般应以进货发票或其他有关的资料为准;无法取得发票或有关资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二)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以同类型号物品到岸价格为根据,无法确定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确认。(三)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和外汇,其等值的计算,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根据;文物按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法确定时,可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确定。 国家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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