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种保护之权利范围-观点种子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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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植物品種保護之權利範圍 與專利申請項之組成 想了解一般育種家權利法所主張的權利範圍就必須先從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y of Plant,簡稱UPOV)所提出的公約來了解。UPOV1961公約分別在1978年及1991年修正過,對於育種家的權利範圍各有詳細的規定,將於本章之第一節簡要比較之。 第二節則是簡要闡述專利申請範圍(claim)的組成。所謂專利權的範圍,係指專利權人根據其所取得之專利,所能夠受到法律保護的範圍。專利權具有高度的排他性,享有法律所賦予的獨占地位,可以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利用其發明之行為。對於植物品種或與植物有關的相關發明取得專利之後,到底可以獲得什麼樣的權利呢?簡要的說,產品專利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而方法專利則排除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可以使用該方法或是使用、販賣由該方法直接製成的物品,也不可以使用或販賣該物品而進口該物品,而且方法專利可將專利權之效力延伸到「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謝銘洋、徐宏昇、陳哲宏、陳逸南著,專利法解讀, 謝銘洋、徐宏昇、陳哲宏、陳逸南著,專利法解讀,p.162。 本文接著於第五章進一步比較二種對於植物品種不同保護範圍的法律之間的差異,並佐以相關專利案說明。 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的權利範圍 第一項 UPOV1978與UPOV1991法案 UPOV1978與1991公約對於新品種的權利有不同的權利範圍之規定。 權利保護的對象 以往UPOV會員國皆按照1978年公約的規範,對於適用申請的植物對象,亦由各國根據政策的需要加以擬定來保護新發現或育成之新品種。但是在1991年UPOV公約簽署通過之後,現有和新加入之會員國皆必須在指定期間內完成接受所有植物申請保護的立法工作。 1991的UPOV新公約作的一個最重大的決定,便是它把所有植物物種都納入保護的範圍之內。 第二款 權利範圍 以下將育種家權利的保護範圍概要的列出: UPOV1978公約:限定在品種的植物體本身及繁殖材料之 (1)以商業販賣為目的之生產 (2)就上述材料提供銷售 (3)市場銷售 但是對於品種的最終產物與切花的權利範圍則不包括在內 在觀賞植物或是切花生產中,做為繁殖材料並用於商業目的時,育種家的權利可以擴大到觀賞植物或以正常銷售為目的而不是繁殖用的觀賞植物部分植株。。 (二)UPOV1991 在觀賞植物或是切花生產中,做為繁殖材料並用於商業目的時,育種家的權利可以擴大到觀賞植物或以正常銷售為目的而不是繁殖用的觀賞植物部分植株。 (1)生產或繁殖 (2)為繁殖為目的所為之調製(conditioning) (3)提供銷售 (4)銷售或其他市場交易 (5)進、出口 (6)以前述目的所為之存貨 同時,在經過會員國多年來的實行後,慢慢的發現原公約中存有若干缺失,因此,1991年UPOV修訂出新的公約,其中新品種權利範圍的擴大堪稱最大的特色。從公約的第十四條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這個明顯的轉變。在該條文中,規定了若他人欲對新品種實施上述所列舉的行為時,必須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否則便是侵權行為,而應負起一定法律上的責任。 權利的限制在1978公約中有農民免責 農民免責其立法的意旨是對於長久以來農民將下一季所需種植用的種子,於當季的收穫物中留下。以及研究(研發新品種)免責兩種 1991公約第十四條規定,新品種權利不及於以下行為。?(1)個人非營利為目的者(2)以實驗研究為目的者(3)已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者。一般稱之為研究免責,實際上是包括研究新品種免責。。在1991 農民免責其立法的意旨是對於長久以來農民將下一季所需種植用的種子,於當季的收穫物中留下。  1991公約第十四條規定,新品種權利不及於以下行為。?(1)個人非營利為目的者(2)以實驗研究為目的者(3)已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者。一般稱之為研究免責,實際上是包括研究新品種免責。 1991公約規定。新品種權利效力及於從屬品種。具有從屬關係的三種類型之品種分別為: 【一】實質衍生自有受新品種保護品種之品種,且該受保護品種本身非屬實質衍生品種。像這樣的品種稱之為實質衍生品種(essential derived variety),關於這個部分會在第二項加說明。 【二】與受保護品種相較,不具明顯可區別性(not clearly distinguishable)之品種。 【三】需重複使用該受保護之品種方可的品種。(如自交系之於雜交種) 其中,又以實質衍生品種的接納最為受到重視。至此之後,受到UPOV新公約的影響,包括如美、英、德、日等國,都已陸陸續續依照1991公約的新精神而完成新植物品種保護法的重修訂立工作;目前依照新公約而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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