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交易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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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10 ― ― PAGE 9 ― 附件2-2 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交易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用地”)交易行为,引导社区科学、集约、高效利用集体用地,保障社区股份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公司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用地包括经市、新区批准给予社区股份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用地等保留使用的土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用地交易项目包括:集体用地自主开发,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等项目。 (一)集体用地自主开发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公司自主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自行组织实施的集体用地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项目。 (二)集体用地合作开发是指社区股份公司通过引进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或以土地作价入股共同成立公司等方式实施的集体用地开发建设(包括参与城市更新合作)。 第四条 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社区股份公司自主开发集体用地或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五条 集体用地交易活动,应当通过光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交易对象或合作方。 第六条 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分别按照《交易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交易的监管职责,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交易提供平台服务。 第七条 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应经社区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表决通过和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办事处审批同意,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参与城市更新的,应当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市、新区城市更新相关规定,下同),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 第八条 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遵循下列步骤程序: (一)项目论证。社区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集体用地自主开发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土地物业权属分析、根据法定要求编制的项目初步规划设计、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安排与落实、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安排等相关情况。经社区股份公司“三会”表决通过和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后,对项目进行立项。 (二)项目公示。将项目主要事项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测算、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收益等。 (三)项目审核。社区股份公司将项目整体资料报办事处审核。 (四)民主决策。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对项目可行性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时应请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派人现场监督,并聘请公证机构对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进行公证。 (五)项目备案。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项目有关材料报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报办事处审核,报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查或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项目公示的照片; (四)公司“三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公证机构公证书; (五)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资料或能够证明权属的其他相关资料及现场照片; (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事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集体用地合作开发 第十条 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可采用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进合作方。 第十一条 引进的合作方必须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该公司(其控股母公司)须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和成功经验; (二)净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三)该公司(其控股母公司)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经营业绩。 第十二条 以集体用地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拆除用地范围内集体用地比例≥50%),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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