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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天津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转化、示范应用的力度,加快建设一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促进科技帮扶和强村富民工作开展,保障本市农产品供给,支撑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择本市覆盖面广,对农产品供给具有重要影响,有一定基础的农业产业,作为示范基地建设的重点。 第三条 示范基地应按照《天津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实施办法》,建立由市级科技特派员核心团队成员参与的基层科技特派员团队,负责网格管理范围内“四位一体”科技帮扶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功能: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转化、示范应用、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 第五条 围绕我市困难村技术需求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合理布局示范基地。优先在本市确定的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合作社和市级困难村或周边认定。 第六条 示范基地认定采取科技特派员团队推荐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专家评审、择优挂牌、跟踪管理、适当扶持的原则。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技术基础好。有一定的研发能力、稳定的研发和技术服务队伍,能集成示范展示先进适用技术;有较强的技术培训、辐射和服务能力。 2. 展示效果好。具备可示范的场地,场地设置科学合理,有较好的展示效果。 3. 产学研联合紧密。与农业科技特派员团队结合紧密或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4. 服务动力强。依托单位一般应具有品牌产品和营销网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内在动力强。 第八条 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1. 申请。由相关单位或实施“四位一体”科技帮扶的科技特派员团队根据本办法随时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 2. 推荐。由相关区县或管理部门推荐。 3. 评审。市科委组织评审。 4. 公示。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示范基地名单并在市科委网站公示。 5. 挂牌。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挂牌。 第九条 根据科技帮扶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村镇设立若干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作为示范基地开展服务的辐射点。 第十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挂牌管理。每年对基地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发挥示范基地作用的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建立便捷的工作成效统计制度,对示范基地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开放服务、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统计,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根据其发挥作用的情况,以科技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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