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科院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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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 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人才梯队建设,加快青年科研人才成长,培养一批道德高尚、能力出众的学科带头人,尽快跻身国际林业科技领域前沿,经院研究决定,特实施“中国林科院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以下简称“优青计划”),加强对35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支持和培养。 第二条 “优青计划”注重学科发展平衡,以学科分类、人才分布为导向进行资助,坚持“注重潜力、公开选拔、稳定支持、加强评估”的原则。 第三条 “优青计划”作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各类人才项目的孵化器,旨在支持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 第四条 “优青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由院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优青计划”每年进行一次评选,由院发布评选通知,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优青计划”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 3.从事科研工作的我院正式职工; 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社科基金项目1项及以上。 第七条 已入选过“优青计划”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优青计划”。 第八条 “优青计划”采取项目资助方式进行,依托“中国林科院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以下简称“优青项目”),重点支持具有系统性、创造性的研究项目。“优青项目”实施细则由院科技处另行制订。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建立院所两级共同投入机制,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培养格局。大力举荐“优青计划”入选者申报国家或地方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工程),并从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团队、国际交流及津贴等方面进行支持。 第十条 项目支持:“优青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10项,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为60-80万元/项。 第十一条 培养支持: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设立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绿色通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优青计划”入选者可不占本单位推荐限额进行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团队支持:在硕士生导师遴选中,符合条件的“优青计划”入选者可优先遴选为硕士生导师,并可在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指标中优先安排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支持:依托“优青项目”和院所自筹经费等渠道,选派 “优青计划”入选者到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知名大学深造或开展合作交流。 第十四条 津贴支持:在项目执行期(三年)内,“优青计划”入选者享受每月2000元的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其中,院发放1000元/月,所在单位配套1000元/月。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为给“优青计划”入选者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考核方式采取年度报告和期满考核的方式进行。 1. 年度报告:入选者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报告由入选者撰写并报所在单位和院人教处、科技处备案。 2. 期满考核:“优青计划”执行期满进行考核,重点从创新成果、学术影响、持续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期满考核由院人教处、科技处共同负责,以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期满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院研究同意后发文确认。期满考核优秀者将优先举荐申报国家或地方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工程)。 第十七条 对有学术不端等行为,或在执行期内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离职的,终止资助和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设立院“优青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院人教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优青计划”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 “优青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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