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目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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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6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目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分 类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受民航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编制工作人员。 【监察员管理的分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民航局的指导和监督。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组织负责监察员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监察员管理部门。 【行政执法资格证明】 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亮证执法和协助开展执法】 监察员实施行政许可前的实质内容核实、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开展执法工作。 【执法设施、设备的配备】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察员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监察员的职责】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二)对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有关事项; (五)承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 【监察员的权限】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包括: (一)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制止违法行为; (三)约见或者询问民航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依法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六)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履职尽责及报告义务】 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职责执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履职回避】 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原则】 监察员应当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监察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分 类 【监察员类别】 监察员的监察类别包括行政执法类(SE)和督导类(SD)。 【监管专业】 行政执法类下设航空安全、飞行标准、航空器适航、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航空运输、统计价格、财务和综合等监管专业。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监管专业变更与签注】 行政执法类监察员变更监管专业的,应当经过该监管专业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予以认可。 民航行政机关的监察员参加多个专业培训,并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或者其多个专业的能力经民航局有关部门认可的,可以由监察员所在单位签注多个相应的监管专业,各监管专业执法权限无差别。受委托组织的监察员不得签注多个监管专业。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监察员培训及名词解释】 监察员培训分为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 初始培训,是指为取得监察员资格而接受的民航行政执法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初始培训包括初始法律培训和初始业务培训。 持续培训,是指监察员为保持监察能力而定期接受的民航行政执法所需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持续培训包括持续法律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 【初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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