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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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2 — — PAGE 1 — 上海外国语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指由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及有关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院、系、所及学校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机关部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四)以上各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其离任时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为联席会议的基本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研究制订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三)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讨论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委托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移交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财务处、国资办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制及相关规定制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院、系、所及学校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合作办学等项目的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职能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对职能范畴内的其他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内部重要经济事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在以上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应当同时关注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五)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六)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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