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竞争法第二节反垄断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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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垄断法 • 一、垄断的含义 • (一)经济学上的垄断 • 经济学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大企业或经 济组织之间为撰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 不正当竞争手段,彼此达成协议独占某种 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垄断的成因及分类 1、经济原因 (1)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和产品特性 (2)经济垄断——对利润的追逐 2、政治法律原因 (1)国家垄断 (2)权利垄断――知识产权 (3)行政垄断 • (三)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一个法律概念 ,指应受法律(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具有 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垄断及其他限制竞 争行为。 (四)垄断的作用 1、经济合理性 (1)自然垄断 (2)大企业能够实现技术进步 (3)交易费用理论 2、经济损害 (1)福利净损——资源配置无效率 (2)寻租损失 二、反垄断法概述 •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 为来调整市场中的组织和个人相互之间 的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在管理市场竞争关 系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 竞争法和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概况 • 1、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 现代反垄断法发端于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由参 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名为《保护贸易和商业不 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之为《谢尔曼法 》)。继《谢尔曼法》之后,1914年美国国会又 通过两个法案《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 • 二战结束后反垄断法蓬勃发展,以德国和日本为 代表,创立了有别于美国反垄断法的法典化的立 法模式,并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 此后很多国家纷纷效法,进行反垄断立法。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 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是指制定反垄断法采用何种 形式以及对垄断的立法基点的选择。前者要求对 法典式和非法典式作出选择,后者要求回答是结 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 – 1、松散型与法典型的反垄断法 – 松散型(或者称非法典式)反垄断法 — — 由一系列单项法律所组成的反垄断法, 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反垄断法为代表。 – 法典型反垄断法 ——统一、系统、明确,便于适用和执行。 – 中国 —— 法典式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采用法典式。 2、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立法 – 结构主义的立法 — — 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竞争状 态进行规范的垄断控制立法。 – 行为主义的立法 — — 只着眼于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控制立法。 – 中国《反垄断法》 —— 顺应国际反垄断法立法潮流,从结构 主义为主向行为主义为主的规制理念的转化。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1、垄断协议 •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3、经营者集中 • 4、行政垄断 四、垄断协议 •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 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 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区分源于垄断的二 重性,即反垄斯法只反对严重危害竞争的垄断 状态及垄断行为。 –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协议或行为本身具有明 显的反竞争性质,一旦出现即为非法,无需花 时间去证明。曲于垄断行为在原则上是当然违 法的,因而人们最初把它作为反垄断法的唯一 原则。 (一)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指反垄断法所禁止,限 制或取缔的垄断和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它是反 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 1、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构状态 独占 寡占 • 2、垄断地位的谋取 • 垄断地位的谋取,是指企业通过内部或外部扩 展等方式以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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