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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垄断法
• 一、垄断的含义
• (一)经济学上的垄断
• 经济学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大企业或经
济组织之间为撰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
不正当竞争手段,彼此达成协议独占某种
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垄断的成因及分类
1、经济原因
(1)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和产品特性
(2)经济垄断——对利润的追逐
2、政治法律原因
(1)国家垄断
(2)权利垄断――知识产权
(3)行政垄断
• (三)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一个法律概念
,指应受法律(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具有
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垄断及其他限制竞
争行为。
(四)垄断的作用
1、经济合理性
(1)自然垄断
(2)大企业能够实现技术进步
(3)交易费用理论
2、经济损害
(1)福利净损——资源配置无效率
(2)寻租损失
二、反垄断法概述
•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
为来调整市场中的组织和个人相互之间
的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在管理市场竞争关
系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
竞争法和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概况
• 1、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 现代反垄断法发端于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由参
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名为《保护贸易和商业不
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之为《谢尔曼法
》)。继《谢尔曼法》之后,1914年美国国会又
通过两个法案《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
• 二战结束后反垄断法蓬勃发展,以德国和日本为
代表,创立了有别于美国反垄断法的法典化的立
法模式,并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
此后很多国家纷纷效法,进行反垄断立法。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 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是指制定反垄断法采用何种
形式以及对垄断的立法基点的选择。前者要求对
法典式和非法典式作出选择,后者要求回答是结
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
– 1、松散型与法典型的反垄断法
– 松散型(或者称非法典式)反垄断法
— — 由一系列单项法律所组成的反垄断法,
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反垄断法为代表。
– 法典型反垄断法
——统一、系统、明确,便于适用和执行。
– 中国
—— 法典式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采用法典式。
2、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立法
– 结构主义的立法
— — 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竞争状
态进行规范的垄断控制立法。
– 行为主义的立法
— — 只着眼于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控制立法。
– 中国《反垄断法》
—— 顺应国际反垄断法立法潮流,从结构
主义为主向行为主义为主的规制理念的转化。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1、垄断协议
•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3、经营者集中
• 4、行政垄断
四、垄断协议
•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
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 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区分源于垄断的二
重性,即反垄斯法只反对严重危害竞争的垄断
状态及垄断行为。
–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协议或行为本身具有明
显的反竞争性质,一旦出现即为非法,无需花
时间去证明。曲于垄断行为在原则上是当然违
法的,因而人们最初把它作为反垄断法的唯一
原则。
(一)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指反垄断法所禁止,限
制或取缔的垄断和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它是反
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 1、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构状态
独占
寡占
• 2、垄断地位的谋取
• 垄断地位的谋取,是指企业通过内部或外部扩
展等方式以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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