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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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满足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市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包括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地。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负责设置临时性的道路停车泊位,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对停车场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工作,并参与指导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以及其他专用停车场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投资者可以依法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公安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停车场建设予以规划指导,并在审查停车场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当通知市城管执法、公安部门参与。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并在停车场出入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供单位和居住区公共使用的专用停车位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 第十一条 已有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区)规划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市城乡规划、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因地制宜,设置路外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规划要求合理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道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新(改、扩)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确保安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位数量; (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按规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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