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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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经中央批准,公安部决定设立119消防奖。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9消防奖每两年在119消防宣传日期间表彰一次, 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150个、先进个人200名。 第三条 公安部是119消防奖的主办部门,公安部消防局 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119消防奖的评选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五条 119消防奖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 — 2 — 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的集体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 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20%。各级公安机关及其 内设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获得119消防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拥护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集体成员和个人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职业 道德,模范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 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榜样示范作用明显。 第七条 获得119消防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符合第六 条规定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避免重大损失,有 重要贡献;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成绩突出; (三)积极投身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成 绩突出; (四)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八条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或造成重 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集体和责任人员,自事发起3年内不得 — 3 — 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九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 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 公示”的推荐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一)推荐。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应由 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推荐,并在本单位、所在 社区或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 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的民主推荐意见等。 (二)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汇总审查本辖区内的推荐候选对 象,提出推选对象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在审核 中,对于属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推选对象,还应以适当方式 征求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意见 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或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 应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对市级公安机关上报的推选对象进行审核, 遴选通过的应在本省(区、市)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 内容包括推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的确 定为候选对象,并连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公安部消防局。 — 4 — (三)审批。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对象申报 资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将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5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建议表彰对象,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条 生前对消防事业有重要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符合 评选条件的,可追授119消防奖。 第十一条 119消防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向 获奖先进集体颁发奖匾、证书,向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 奖匾、奖章、证书的式样、质地和规格由公安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先进集体奖励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 奖励经费列入公安部消防局业务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地可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有关奖项的奖励待 遇,给予受表彰对象适当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评选机制和管理制度 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推广经验,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奖项撤销 第十五条 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申报表彰时伪 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问题的,一律撤销表彰,并收回奖匾、奖 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撤销表彰,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请公安部审 批。必要时,公安部可直接撤销表彰。 — 5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__________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6 — 附件: 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避免重大损失,有重要 贡献 (一)先进集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主要灭火 救援任务,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作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多次组织或参与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成绩突出; 3、长期志愿从事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在社会上产生积极 影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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