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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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穗发改资环〔2012〕6号)、《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发改资环〔2011〕11号)的要求,设立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节能工作与节能产业发展,特对《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节能工作推进、促进节能产业发展的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按照工作需要并视财政收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坚持公开申报、公正审核、择优扶持、注重示范效用; (四)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天河区节能减排及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办法的决策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安排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节能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第七条 区政府每年在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在区发展改革局的部门预算列支。 第八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筑节能、节能产业、节能管理服务及节能奖励(配套)的项目。 第九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项目投资方,主要标准为: (一)建筑节能类项目根据节能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节能产业类项目根据节能项目投资额的3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单位,50%拨付给项目终端用户; (三)节能管理服务类项目根据投入经费的4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节能奖励(配套)类项目具体细分为:获得国内外绿色建筑认证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获得区节能先进单位的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获得区节能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1000元;获省、市低碳示范社区项目的按市拨付资金的1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申报地址必须是在天河区行政辖区内,符合市、区的产业政策及市、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我区行政关系辖区内合法注册登记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等; (四)申报项目中凡涉及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在改造完成后两年内申报,同时提交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节能率不得低于20%; (五)低碳示范社区的配套资金必须用于该社区项目的建设; (六)在建筑节能、节能产业和节能管理服务项目中,申报单位每个类型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且不得重复享受我区同类扶持政策; (七)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根据我区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工作重点及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每年初,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发布节能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项目扶持重点,公布有关规定; (二)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材料; (三)区发展改革局于每年7月开始集中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材料要求: 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申请表); 项目申请单位相关资料; 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特指涉及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本项目获省、市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采取评审制的审批方法,由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组织评审,第三方审核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独立出具评审报告;综合考虑专家及多方意见,按其项目的推广及示范意义确定扶持计划。其中涉及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将节能量作为重要依据纳入评分标准,节能率最低不少于20%。 (一)项目初审。由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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