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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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黔西南州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大气环境质量,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和《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州委办字〔2015〕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玉米、薏仁米、小麦、油菜和豆类等适宜在我州种植生长的农作物收获后的茎秆及残留物。 本办法所称垃圾等物质,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第三条 本州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网格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住建、环保、财政、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禁止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领导小组下设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办公室在农业部门、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办公室在住建部门,分别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州督导、县(市、试验区)主抓、乡镇(街道办)实施、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禁焚机制,建立“州、县、乡镇(街道办)、村、组、户”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好乡镇(街道办)、村组主体作用,特别要发挥好村两委、村民组的作用,做到网格管理边界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解到户,实行“区块制”网格化点对点管理,确保辖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环保”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认真履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职责。 (一)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各地做好秸秆农业综合利用(肥料化、饲料化、基质化)和禁焚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的督查和巡查,对各地的禁焚工作进行考核,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并做好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 (二)住建部门(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落实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职工及环卫职工的管理教育;加强对建筑工地垃圾收集堆放场所的监管,杜绝焚烧行为;规范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理设施。加强对城镇建成区焚烧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重点领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三)环保部门:按照构建“大环保”管理格局,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对各地及有关部门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工作的督政巡察,强化工作督导。切实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及信息发布。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负责对各地实施奖惩的经费兑现。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中引发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负责防火宣传和消除火灾工作。 (六)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高速公路、铁路、航线、省道、县道等两侧农作物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的宣传和巡查。 (七)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消除农作物、垃圾露天焚烧事故隐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市、试验区)每月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巡查,乡(镇、街道办)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春、秋季秸秆、垃圾焚烧高发期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各地是否建立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防控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县(市、试验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组三级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是否责任落实到人,巡查是否到位;是否有效开展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综合利用;是否将禁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第四章 目标考核及奖惩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是禁焚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应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对禁焚工作负责具体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经督查每发现1个着火点,该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上交州级财政1万元(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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