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纲一、我国会计核算规范的变迁二、我国会计与税法关系模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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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主要规范: 资产负债表后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后非调整事项 * (二)销货退回业务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处理: 1、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则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 2、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 3、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 (二)销货退回业务的差异及协调 税务处理: 1、若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3、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度的纳税调整。 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对销售退货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 税务处理: 由于会计上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金额30000元,按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甲企业在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30000元。 * 保修期结束,该产品没有发生实际维修支出,则应将“预计负债”余额冲销: 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30000 贷:营业费用 30000 税务处理: 企业在计提预计负债时的当期,已对计提的预计负债部分进行了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在预计负债回转时,因转回预计负债而增加的当期会计利润30000元,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进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30000元。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主要规范: 商品销售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 变化不大 表述更加清晰 范围更加明确 题例更加符合中国人的习惯 进一步明确收入的概念、收入准则的使用范围 * 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一、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差异及协调 1、收入的范围不同 会计的收入是指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税收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以下要素: 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权收入、境内和境外收入; 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三是任何收入如果要不作为收入申报必须有税法明确规定。 * (二) 收入的确认不同 会计规定注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结算,在收入确认原则上,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要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确认收入。 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法律要件是否具备。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税负等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有两个: 1、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 2、企业已收取价款或已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 * 案例 2004年10月20日,A企业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商品,成本为70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商品已发出,并已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B企业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交涉,确定此项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A企业会计处理: 1、10月20日 发货 1/2借:发出商品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2/2借:应收帐款—B企业(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004年税务处理: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金及附加)。 * 2005年4月5日,B企业情况好转,承诺近期付款,A企业确认收入。 1/2借:应收帐款—B企业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2/2借: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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