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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商品房解释 F2: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增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成就,发包人不办理,并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合同法F45: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三条【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合同无效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发包人予以赔偿: (一)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 (二)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三)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其因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对方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对方过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认定并予以裁决。 【定稿】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民法总则》F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1.新增:确定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后果:(1)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折价补偿的标准为:尊重意思自治,参照无效合同约定。 (2)一方过错——赔偿对方损失;双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借用资质的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被认定无效,发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和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此为由主张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出借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对发包人不能清偿的工程价款承担补充责任的,可予支持。 【定稿】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 《民法总则》F178第3款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建筑法》F66: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开工时间的认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对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监理人未发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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