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讲义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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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六、索赔与诉讼 1.铁路对索赔的答复期限 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铁路自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这项请求,并答复赔偿请求人。 2.诉讼时效 凡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即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起诉讼。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但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凡时效期间已过的赔偿请求和要求,不得以诉讼形式提出。 第五章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概念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货物运输。 二、特点 1. 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对货物的运送要跨越国界 2.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多式联运。 3.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并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予以证明。 4.只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多式联运,并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5.就全程运费制定统一费率,并以包干形式一次向货主收取。 第五章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三、多式联运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2.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1)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多式联运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本人就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 (3)发货人的法律地位 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第五章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 1.网状责任制(分段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和责任限额分别适用不同运输区段的法律 2.统一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和责任限额不是分别适用不同运输区段的法律,而是适用一个统一的法律 3.综合责任制 (1)责任=不统一 (2)责任限额=统一 第五章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十、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一) 《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1.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归纳 《海牙规则》规定的免责事项:18项;中国《海商法》规定的免责事项:12项.两者规定的免责事项基本相同,归纳起来包括下列事项: (1)驾船或管船过失的免责;(2)火灾免责;(3)不可抗力;(4)海难救助;(5)货主原因;(6)货物特性、固有风险;(7)潜在缺陷;(8)非因承运人的其他过失(包括船员过失) 承运人可在提单中放弃豁免或加重自己责任 第五章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2.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1)承运人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无过失免责 (2)承运人有过失的: a.原则上-承担责任; b.例外-不承担责任-过失免责 3.承运人的过失免责 按照《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海运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包括两大类:无过失免责和过失免责。 过失免责包括两种情形: A.驾驶(航行)过失的免责 B.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 第五章 “管船过失”不同于“管货过失”:区分标准-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船舶还是货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举例】 驾驶(航行)过失的免责 a.无过失碰撞的责任=即由于不可抗力、不明原因和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当事船舶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船(无过失)--乙船(无过失) 船舶损失 船舶损失 货物损失 货物损失 b.单方过失的碰撞责任=过失船对非过失船承担赔偿责任。 甲船(过失)―――――乙船(无过失) 船舶损失      船舶损失:受赔 货物损失不赔    货物损失:受赔 c.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甲船(4/5过失)   乙船(1/5过失) 船舶损失100万   船舶损失200万--甲承担240万,乙60万 货物损失50万   货物损失100万 第五章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二)《汉堡规则》 没有采用列举法规定免责事项,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1.承运人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无过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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