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申请服务指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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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标志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申请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浙江省消防总队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申请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的申请 适用对象: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决定机构 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改正、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 十、申请接收 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十四、审批结果 《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各消防支队、大队联系电话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96119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消防支队、大队 办公时间:各消防支队、大队工作时间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05:82/JDGG/JDQTCGList.aspx?CGLX=J6浙江消防网消防监督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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