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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著作权制度概述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狭义著作权,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广义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著作权:大陆法系 (作者权) 版 权:英美法系(最初:复制权) 一、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特许出版权时期(从15世纪始) 特许出版权是一种封建政府或君主授予的出版特权,是一种公权力。 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 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开始产生。 (1709年 英:安娜女王法) 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概况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2001年增加了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 2005和2006年分别: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二、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概念 创作是将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借助语言、艺术和科学符号体系加以表达的过程。 法律上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具体理解: 1、“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2、“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著作权的客体 问题:如何判断作品中的哪些成分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 3、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问题是: “独创性”的概念以及判断“独创性”的标准如何明确? 如何理解 : 独创性 A、“独创性”中的“独” (一)“独创性”中“独”的含义 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二)具有“独”的两种情况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问题:精确临摹是否创作了作品?(绘画) B、“独创性”中的“创”的含义 1 对“独创性”是否包含“智力创造”要求的不同理解 独:是对劳动成果的独立的贡献,它实际上是“有和无”的判断,即对“量”的判断。 创:是另一个要求,智力创造的高度问题,是“高与低”的判断,即“质”的判断。 2“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3“独创性”中的“创”并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4英美法系版权法与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中“创”的要求有所不同 三、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思考: 1、在全国的卡拉OK厅播放音乐电视著作权纠纷诉讼中,MV画面是否能构成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 2、短标题是作品吗?(如:“中华老字号”、歌曲“娃哈哈”、杂志的期刊名称) 案例分析 2009年12月,某省房地产业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某市召开,会后组织先进工作者进行座谈,交流经验。《××》杂志社派记者参加了该座谈会,在会议过程中,该记者进行了录音,会后又对一些先进工作者进行采访,并将先进工作者在表彰大会上的发言稿复印带走。回杂志社后,该记者根据录音整理、采访笔记、先进工作者发言稿等材料,写了一篇《房地产业经验谈》发表在《××》2010年第2期上。2010年底,该记者偶尔在《××文艺》杂志上发现一署名“张某”的报名文学《直冲云天》,该文中大篇摘引《房地产业经验谈》的内容,甚至一连数段一字不变。《房地产业经验谈》作者认为张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张某不予理睬,记者经多次交涉未果,愤而诉诸法院。 审判过程中,被告方律师认为《房地产业经验谈》一文所引用的事例、数据都是从会议代表书面材料或座谈录音中摘引出来的,并非由原告自行创作,因而该采访稿《房地产业经验谈》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引用该文未构成侵权。原告方律师则认为,记者采访会议,势必要以会议中代表的发言和录音作为素材,并对这些素材加以整理使用,以保证其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但原告的采访稿中的事例、数据,并不是简单地照抄原发言材料,而是根据自己的写作构想对素材进行了取舍和加工,采访稿中运用了原告的智力劳动,这种写作方法应是创作,而应由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不经原告允许,大篇幅抄袭,构成侵权。 案例分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根据他人材料而写的采访侧记是否为创作,也即采访侧记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三)“混合原则”与“场景原则”(批准场景) “思想”与“表达”的混合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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