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论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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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 山东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摘要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逐年增速,社会建设稳 步推进,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的发展中,出现了只顾眼前 利益,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谋求经济增长的不科学的发展方式和不和谐的现象。最近 频发的环境侵害事件正在考验着我国现有环境公益救济制度。无论从理论界还是司法实 务界,都在呼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弥补当前我国司法保护环境公益的缺陷。 当前在我国,无论从根本法宪法角度还是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规定公民、法人 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危机,公民、法人 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才能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然而根据传统的司法理论,当环境公益遭受侵害时,却很难通过司法途径得以维护。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于社会生活,又落后于社会生活,任何法律的形成都需 要一个过程。因此,在我国环境事件不断发生的现实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亟 待确立。 从国外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德法日等国都在本国环境保护法中赋 予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都基本完善了本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国外环境救济的主要途径。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践 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深刻剖析,在面临环境侵害以及环境侵害发生时政府的不作为, 企业的只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忽视社会责任,公民面对着巨额的诉讼成本保持沉默的现 实,指出当前我国环境侵害救济途径的瓶颈,从而提出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 诉讼的必要性,阐释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基础,包括理论基础、法 律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通过比较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模式,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 鉴国外的先进制度,提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模式。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制度设计 山东科 山东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PAGE PAGE 1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 is dur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with economic growing up year by year and social construction promoting steadily.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of achievements, we should also see that there is the phenomenon of harmonious in some parts only thinking of immediate interests, by the expense of environment resources for economic growth with the cost of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Recently the exist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relief system is frequently tested by the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in our country. Both from the theoretical community 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we are calling for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order to compersate for defects of China’s judicial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Now in our country, whether from the fundamental law constitution angle or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there is no provision for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social organization to institute prosecu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Facing to the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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