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宣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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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 刘斌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名称不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与《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区别 原《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主要是针对对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的经营、养护、路政、应急处置等公路管理各方面进行了规定,更加全面。 重要修改内容: 对保障公路使用人权益、乡村道路管理体制、超限超载以及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理顺了乡道、村道的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道、村道的行政管理权,以及乡道的行政处罚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强制权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使我市10.27万公里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有法可依,确保了乡道、村道管理的有效性,增强管理的可操作性。(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二、建立了公路使用人通行权保障制度。 为更好保障公路使用人权益,《条例》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二是细化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操作规范,对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至少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三是对进行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规定了施工期间的公示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四是对于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损毁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引导车辆选择绕行线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三﹒完善了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重点强化了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审查及实施制度,建立和强化了公路养护巡查制度,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公路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明确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包括财政性资金,公路经营的收入、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等六种方式,解决了公路养护资金不足的问题。建立了公路养护质量目标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养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通过事前制定养护计划、事中加强养护巡查监督、事后目标考核结果运用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有利于提升公路养护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至第二十条) 四﹒强化了车辆超限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遏制超限违法运输行为,《条例》设置专章专章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治理效果。重点强化了超限运输源头治理制度,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不发放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强化了超限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细化超限运输治理措施,全面加强路面监控,并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建立了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制度,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五、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高速公路养护、经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及相应义务要求。 一是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路养护,并按要求进行巡查。 二是对超限车辆、客运车辆以及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在应急管理中,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同时,还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并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六、完善了公路服务与监督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路使用频次增加,《条例》贯彻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注重公路服务要求,完善了服务制度措施。 一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信息采集、传输和公路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收集、汇总与公路通行有关的信息,并及时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终端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二是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短暂休息、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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