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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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责任,做好XXXXXXX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用电、电源设备以及相关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理念、程序,确保本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设备投入运行安全可靠,而编制、实施此专项安全管理办法。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条例和华能集团公司、吉林公司等上级主管单位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用电、电源设备,包括相关的电气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变压器、杆塔、电缆、开关(熔断器)、电源盘柜、标识牌、接地保护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其必须遵守本办法。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建设,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生产的责任。 第四条 主要引用标准、制度、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原国家电力公司)。 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五、《工程建设职业安全健康控制程序》。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七、《安全工程技术》、《人、机、环境安全技术》、《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等。 第二章 施工用电、电源设备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施工单位用电必须向公司工程部办理书面申请,电源、负荷接入、使用符合安全的规定。 第六条 各用电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及电气负责人,必须把用电的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安全供电,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 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制度;明文规定该机构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一、二种电气工作票签发人及电工班组成人员,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以及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不予供电。 第七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与电力系统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制度。 第八条 工程电气设施,本着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安装、拆除的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第十条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公司工程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该段或设备维护单位或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或变动前应经批准,并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对复杂、危险接引或变动电源的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第十一条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并组织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各用电单位自选、安装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制度、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用电设施应有符合安全规定的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一、二级施工电源竣工验收,必须经公司工程部、安质部以及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批准和验收私自安装投入运行者,将对其进行考核、处罚,并停止供电。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用电资格。 第十四条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电气人员)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工器具及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并对其进行考核、处罚。 第十七条 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电工,以及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工作,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专业有关的工作。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十八条 凡在供电范围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及在各自行管理的电压等级在380V以上(含380V等级)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无论设备是否带电,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等后方可工作;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许可证手续,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电源在未拉开有关刀闸或断开开关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前(包括事故停电和拉闸),不得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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