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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浙江教育厅
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践教学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开展的各项实习、实训活动,包括实验实训教学活动、课程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各类实习实训活动,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以及毕业生就业见习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学生身份不变,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的身份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思想和“以生为本、重在预防”的安全管理理念,把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对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实践教学活动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校内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与活动合作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等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并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和落实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水平。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准入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第五章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基地(以下统称实践教学场所)是高校开展实践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建安全、卫生的实践教学场所和工作环境是高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也是建设平安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学生实践活动中,教师须全程参与,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原理、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组织、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向学生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在学生进行操作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践教学场所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教师应指导学生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水、电、气后方可离开实践教学场所。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和学生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妥善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科研资源。 第六章 校外实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外实习活动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校外实习活动,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学生校外实习。 第二十三条 合理选择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实习之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事先签订符合规定的相关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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