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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和婚外同居者问题探析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和婚外同居者问题探析   摘要:对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司法实践中有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返还财产的;有判决赠与行为有效,驳回另一方配偶诉讼请求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但是赠与人也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此,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中应当增设“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条款和夫妻非常财产制。   关键词: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非常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9)01―0099―03      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多起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在理论界此类问题也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拟就这一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希望为这一问题的妥善处理提供有效建议。      一、此类问题的复杂性      夫妻一方赠与婚外同居者财产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具有复杂性特征。   第一,从提起诉讼的主体来看,有夫妻联手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也有夫妻中非赠与方单独提出请求。从夫妻共有的性质上来看,请求返还赠与物应当由夫妻共同提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是因为赠与方坚持赠与行为,拒绝提出返还请求,有的是赠与方虽然反悔但是碍于情面不明确提出而是怂恿配偶单独提出,因而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非赠与方单独提出返还赠与物。笔者认为,即使是配偶一方单独提出返还赠与物,也应当将赠与物返还夫妻双方而不是返还其个人,也就是将赠与物作为共同财产返还,而不是作为请求者的个人财产。现在的问题是,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那么她(他)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共同财产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立法上,如果一方的行为能够给双方或对方带来利益,通常允许该方单独处分;但是如果一方的行为对对方不利,则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这里返还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均为有利,应当允许一方提出。由此可见,由夫妻联手提出还是由赠与方配偶单独提出返还赠与物并无本质区别。   第二,就诉因及被诉对象来看,受害方配偶(即非赠与方配偶)可以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以所有权人名义行使物上追及权请求返还赠与物。就前者而言,受害方配偶可以以赠与方配偶为被告,因为他(她)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其作为共有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在我国目前立法状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因而这种诉讼无实质意义。受害方配偶还可以以赠与方配偶和受赠人为共同被告,因为他们恶意串通共同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但是此时受害方配偶要承担他们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对其不利。因此,受害方配偶以所有权人名义请求返还财产,这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对其较为有利,实践中多数案例以此种诉因提起诉讼。   第三,从赠与财产的来源来看,赠与方可能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可能以其个人财产赠与他人。后一种情形已经超出本文研究的范围,但是为了论证的完整性,在这里也做出必要的说明。应当说,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夫妻一方获得的财产绝大多数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将几类财产确定为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等,因此在夫妻一方赠与他人财产时,有可能以其个人财产作为赠与物。此时非赠与方配偶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赠与物性质的关键问题是举证责任的负担。由于在婚姻财产中,共同财产是常态、是法律的推定,因而受害方配偶只要证明其配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赠与即可主张赠与物为共同财产,而受赠方须证明赠与物为赠与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第四,从受赠人的心理状态来看,作为同居者的受赠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恶意的,即明知对方有配偶、对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赠与行为,但是也不排除有个别受赠人是被欺骗的,并不知道对方已婚,当然不知道所赠财产是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中一方赠与婚外同居者的具体情形复杂多样,其中最典型的形式是:夫妻中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恶意婚外同居者,配偶另一方单独向受赠方提出返还赠与物的请求。为了论证方便,这里以这种典型形式为例进行阐释;同时为了表述清晰,用妻子、丈夫、婚外同居者分别替代受害方配偶、赠与人和受赠人。      二、赠与行为(合同)的效力      关于丈夫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行为(合同)的效力,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有效,理由是:判断赠与合同效力,首先要看赠与是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说来,夫妻一方在对婚外同居者实施赠与行为时,是不会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至于赠与目的在于保持违法同居关系,在民法理论上,法律行为不考虑动机。其次,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是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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