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通关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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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通关须知

南宁海关服务第15届中国—东盟博览会 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将为2018年第15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东盟博览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 东盟博览会期间,海关将派现场驻会工作组入驻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办理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通关手续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对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由广西南博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博公司”)向邕州海关提供税款担保金。境外参展商或其委托的展会代理商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 一、东盟博览会备案 南博公司在邕州海关提前完成东盟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确保东盟博览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二、展览品审批和准入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详见附件一)。 展览品应当符合《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以下简称《禁止清单》)和《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以下简称《限制清单》)要求。《禁止清单》和《限制清单》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5号(/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888420/index.html)。 三、进境物资申报 海关提供两种通关模式: (一)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口岸转关、展出地申报查验的集中监管模式,由南博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在邕州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将暂时进境货物转关到海关驻会场监管中心接受海关监管。 (二)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南博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在邕州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东盟博览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商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参展商随身携带展览品的监管 针对需携带展览品入境的参展商,各国商务主管部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与东博会官方物流代理商共同管控及有效对接。参展商在选择参展展品前须与东博会官方物流代理商详细沟通展品申报通关的相关事宜及注意事项,严格遵从官方物流代理商的报关管理要求进行申报。通关时在海关入境监管现场提交《第15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品申报清单》(详见附件二)向机场海关申报;机场海关对随身携带展览品进行查验并制作关封交给参展商或其代理商;参展商或其官方物流代理商自行将展览品和关封统一运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后将关封交海关驻会工作组继续办理通关手续。 五、展览品查检与放行 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在海关指定的仓库接受查验、检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查检的展览品,由南博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在展馆现场接受查检。南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检设施等。对查检正常的展览品,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六、展中监管 东盟博览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南博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七、展览品处置 (一)展览用品消耗。 南博公司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报告邕州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或者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以及南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南宁海关同意后,方可实施。 下列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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