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湖南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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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湖南省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 单位:公顷、万元 开 发 区 概 况 1、开发园区名称 2、开发园区地址 3、已入驻企业(个) 4、国家核准开发园区的规划面积 其中 年产值<1000万元(个) 5、经批准调整增加的规划面积 年产值1000-5000万元(个) 6、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面积 年产值5000-10000万元(个) 7、至2010年需扩展调规的面积 年产值>10000万元(个) 8、支柱产业大类代码 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情况 国家核准规划区 经批准调整规划区 单独选址项目 合 计 土 地 利 用 强 度 9、已批准用地面积 其中 2006年度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10、已供应土地面积 11、实际开发利用土地面积 12、供而未用土地面积 其中 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土地面积 闲置两年以上土地面积 13、建筑物基底占地总面积 其中 工业厂房及设施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14、房屋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其中 工业厂房及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15、工业用地面积 其中 已投产工业项目用地 厂区内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16、商服用地面积 17、住宅用地面积 18、行政办公用地面积 其中 党政机关办公用地面积 企业行政办公用地面积 19、道路、广场用地面积 20、绿地面积 21、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面积 土 地 利 用 效 益 22、计划总投资额 23、实际累计投资额 24、国内生产总值 2005年 2006年 25、工业总产值 2005年 2006年 26、上缴税金 2005年 国税 地税 2006年 国税 地税 其中 工业税收 总收入 2005年 国税 地税 2006年 国税 地税 备 注 填表单位: (公章) 审核单位: (公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此次调查的开发园区为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土资源部公告的77个开发园区,其名称和地址以国土资源部公告为准,开发园区名称见附件二; (2) 第3栏,已入驻企业个数按2006年度企业产值规模划分为4个档次填写; (3) 第4栏,国家核准开发园区的规划面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土资源部公告界线的开发园区规划土地总面积; (4) 第5栏,经批准调整增加的规划面积,指国土资源部发布公告之日起到2006年底为止,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增加的规划面积; (5) 第6栏,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面积,指开发园区入驻企业在国家核准开发园区的规划面积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 (6) 第7栏,至2010年需扩展调规的面积,指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至2010年拟扩展的开发园区规划土地总面积; (7) 第8栏,支柱产业大类代码,查附件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产业数量不超过3个; (8) 在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调查中,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效益分国家核准规划区、经批准调整规划区和单独选址项目三个区域进行调查,国家核准规划区、经批准调整规划区和单独选址项目的范围与第4、5、6栏的范围一致; (9) 第11栏,实际开发利用土地,包括已完成和正在建设的项目及设施用地; (10)第12栏,供而未用土地具体包括: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11) 第15栏,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和仓储用地,厂区内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指厂区内的办公楼、单身宿舍、大会堂、浴室等配套设施用地; (12) 第16栏,商服用地,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和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含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13) 第17栏,住宅用地在本项调查中仅指商品住宅用地; (14) 第18栏,行政办公用地,包含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和企业行政办公用地,其中党政机关办公用地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用地,企业行政办公用地指企业厂区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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