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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国内启示

境外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国内启示   [摘要]文章简单分析介绍了英、美、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特点,结合国内对该制度的研究进展,提出在完善图书馆学专业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国内的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可采取多元机制,同时还应完善图书馆的职业回报制度。   [关键词]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特点;启示   [中图分类号]G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1)02-0122-03      自2001年开始,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直是国内业界研究的热点。而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历史,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图书馆实施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3开始实行此制度。研究和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图书馆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以后国内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境外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简介      1.1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国家。1877年,英国成立了图书馆学会,泰德勒提出学会应效仿其他专业学会建立资格鉴定考试制度,以提升图书馆员的专业能力。在1880年的年会上,英国图书馆学会决定对图书馆从业人员进行专业资格考试。1885年,学会受国家委托,举行了第一次专业考试,其成为英国图书馆发展史上“百年考制”的开端。1898年,英国政府向图书馆学会颁发了皇家特许状,授权图书馆学会审查考核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资格并颁发合格证书。1909年,学会建立了图书馆合格专业人员的注册制度。自1981年开始,学会逐步取消各级资格考试,至1985年11月,英国完全废除了图书馆专业馆员的考试资格,高等院校承担起对图书馆专业人员的培养与评级职责。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变革,目前英国图书馆专业资格认可形成了3种机制:大学专业教育认可、注册专业人员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      1.2 美国   美国图书馆员的任用资格由美国图书馆学会,各专业图书馆学会和各州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其资格认证大部分以学历教育为主要条件。1951年,美国图书馆学会规定图书馆学教育限于研究生程度,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美国图书馆学会所认可的图书馆学硕士学位,并获得任职单位所属州政府颁发的图书馆员证书才能担任专业馆员,没有获得证书的图书馆工作人员为职员,彼此工作内容各不相同。总体上,美国的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分为两部分:一是图书馆学高等教育认可,由美国图书馆学会所属机构对图书馆学和情报学硕士学位的教育机构进行认可,全美有效;二是各类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其类别包括大学图书馆员、公共图书馆员、中小学图书馆员、图书馆管理者和图书馆辅助人员。前者保障了图书馆学教育培养的未来图书馆工作者的质量,后者是提升现有图书馆员工作水平的保证。      1.3 日本   1897年,日本帝国图书馆公布了《帝国图书馆馆长、司书长、司书任用条件》,规定司书是帝国图书馆的一种专业职务。1921年,日本颁布了《公立图书馆职员令》,并于193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稳固了司书作为公立图书馆的法定职位,并建立了对司书资格鉴定的“司书资格考试制度”,日本图书馆开始对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考试认可。1950年,日本颁布了《图书馆法》,该法第4条至第6条确定了图书馆专业馆员制度,第13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馆长和职员所应具有的资格条件,附则第4项至第10项规定了专业资格取得的条件。2001年,日本重新修订了图书馆法,其中对司书资格考试做了变动,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日本,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为司书和司书补,司书从事图书馆的专门工作,司书补是司书的协助人员。      1.4 韩国   1946年4月,韩国开展文献信息学暨图书管理学的教学机构在国立图书馆诞生,当时冠名为“朝鲜图书馆学校”。1954年,图书馆讲习会以短期培训班的方式对在职员工进行培训。1957年,美国皮勃迪大学教授团在延世大学创办图书馆学堂,图书馆学开始列入正规教育,并逐步形成教育体系。图书馆业务培训班由文化教育部和图书馆学会共同主办,并且首次以文化教育部长官的名义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到1965年,图书馆业务培训班演变为馆员资格认证培训班。1963年,韩国颁布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从此图书馆管理专业与资格认证制度有了法律的保障。1981年,韩国对该法进行修订,1991年改为《图书馆振兴法》,1994年最终修订为《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韩国的图书馆馆员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正图书馆馆员、二级正图书馆馆员和准图书馆馆员,只有具备准馆员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图书馆工作,韩国的图书馆员资格系列同时被纳入对等的公务员级别。      1.5 台湾地区   2001年1月,我国的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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