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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评价方式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评价方式 作者:不详????新课程来源:不详????点击数:173????更新时间:2006-8-9????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联系必然要出现许多新变化,生活中的摩擦、矛盾、纠纷也会日益增多。人们在几乎每一个生活领域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所以,我们在对这一模块进行评价时,应根据高中新课程方案对评价的要求和政治选修模块课程的特点,对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一模块的评价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定量评价中以百分制记分为主;在质性评价中则以等级记分,模块总评成绩则是定量与定性的有机整合。 模块学分认定评价具体方案:一、评价目标: 1.再认或再现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2.理解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掌握这?? 些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3.分析、比较和解释有关生活中的有关法律现象。 4.观察学生在现代生活中应有的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态度,应有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情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5.综合认识和评价有关法律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二、评价方式 模块总评成绩通过“过程性评价”与“模块终结性考试”二者进行综合评价。 (一).根据“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一模块的知识特点及要求,过程性评价的项目可灵活多样,测验的时间、地点、内容,教师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自己确定,不应有统一的模式,但要概括为相对固定的几个指标,如: 1.课堂表现(根据学生平时在课堂的表现作出的一个总体性评价) 2.口试(如口述案例分析、模拟法庭辩论等,可单独或分组进行) 3.小型课题研究(如写法理小论文、进行社会调查,案例分析等,可单独或分组进行) (二)、模块终结性考试采取笔试,全班同学同时进行。 二者整合评价表格如下: 指标(2):口试?? 说明:可以是其它评价项目。主要是对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品质的一种锻炼,同时考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例:①引用正反两方面案例,比较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针对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案例,模拟一场法庭辩论。 ②创设有关案情的情境,推选几位同学,试写一份控告或投诉书,演示投诉和诉讼程序,并在全班进行评议。 案情简介:1997年4月,被告赵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就与原告李某商量借款5万元,赵某在拿到钱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直到2004年5月才向赵某催要借款,被告以自己无钱偿还为由未归还借款,2004年6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双方对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较大分歧。 形式与要求:分组进行,利用所学“诉讼时效”有关知识或查阅相关资料,在下次上课时,各组派一名代表来口述本组成果。每组口述有规定的时间,在此时间内,本组成员可作相应的知识补充。 学生的成果在知识点上大致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借据出具后,债权人在7年内未实现其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发复(1994)3号批复,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参照该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从出具借据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责任,债权人在7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亦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因此本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借据出具之日,只是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而未约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债权人在未明确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前,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有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的侵犯。本案中原告在7年内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表示原告对被告借款8年是认可的,该笔借款的履行期限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此时的权利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未受到侵害,因此从借据出具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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