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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及绩效评价

樊城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及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以及《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鄂教财 [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的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五条 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进行使用: (一)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 (二)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支出; (三)维护学校发展的支出。如仪器设备、课桌椅的日常维护等; (四)学校进一步发展的支出。如教学仪器、课桌椅、图书的添置等。 各校要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标准化建设,加大内涵建设与提升办学水平,把有限的公用经费更多的用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要在保证基本运转的前提下,重点保障日常教学活动、教师培训及校本教研、教育技术装备运维及校舍小型维修等,切实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依据上一个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在校学生数,按照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年初一次性预算到学校,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七条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八条 学校年度公用经费应综合考虑教学及辅助用房、远程教育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开支。在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并在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得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单独核算的校办企业、师生食堂的成本费用不得列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不得用于社会性募捐和扶助性活动的开支(对校内贫困学生资助开支除外) 第十五条 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公用经费管理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校应每年对上一年度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范围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资金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含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资金、地方安排的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奖励公用经费等。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经费管理及使用效果情况。 1、预算编制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规范完整、地方分担资金是否足额落实、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将预算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和科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等。 2、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财政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是否及时、预算调整是否严格报批,是否存在随意变更或调整预算现象等。 3、经费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具体细化的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公用经费收支是否公开透明、经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经费核算和账务处理是否规范、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公用经费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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