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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上保险代为求偿权效力

浅析海上保险代为求偿权效力   摘 要: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而后取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将产生不同的效力。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效力;问题   一、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法中较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在海上保险赔偿当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如果保险标的物的整体或可按比例划分的部分发生全损,则保险人在支付全损赔偿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受偿保险标的物的任何剩余部分上的一切权益。同时,自保险事故发生起,保险人即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救济。当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着第三方责任人,那么保险人在理赔结束后,还要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而保险人追偿所依据的,就是代位求偿权。   二、海上保险代为求偿中保险人代为行使求偿权的适用   海上保险同其他性质的保险一样,均遵循损害补偿这一原则。因此,不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若因保险事故受损,最后获得的只能是对自己损失的补偿。根据我国《海商法》、《保险法》和《海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在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对保险人而言,当其依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其实际损失就是已支付的保险赔偿,仅就该部分损失其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这三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既是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范围,也是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范围。但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范围并不总是和其保险赔偿范围相一致。对请求权范围的把握还应考虑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这一因素。这是因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移转而来的债权,对第三人而言,其所承担的赔偿义务并??因债权转移而发生变化,唯一发生变化的是赔偿请求权人,即由原来的被保险人变为现在的保险人,第三人对于被保险人所受损害应负赔偿义务的范围不能因赔偿请求权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同时,在对象上,《海商法》、《保险法》及《海事诉讼法》均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第三人”,包括被保险人之外的一切自然人、法人。但对自然人有例外,即《保险法》第46条规定的“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把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排除在外。   三、海上保险代为求偿权中的保险人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是指,保险人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即可取得并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只能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因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保险人于赔偿后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在这一债权移转过程中,债的内容,客体均未发生变化,只有债的主体即债权人由被保险人转变为保险人,这样,原来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问的债的关系就转变为现在的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在这一新的债的关系中,保险人是债权人,第三人是债务人。保险人在债权移转过程当然取得从被保险人处转移来的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无需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求偿。   四、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中的被保险人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中关于被保险人规定在两个方面:第一,被保险人其他权利的行使不受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影响。其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一)被保险人享有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标的的损失向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亦可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若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此时,如果被保险人仍就相当于保险赔偿的损失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则这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但若保险人的赔偿远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仍享有就该未得到补偿部分向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第三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已得到保险补偿而对抗该项权利。(二)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保险人全不知晓。若没有被保险人的协助,保险人在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时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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