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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风险”免赔额实践难题与理论解析
“试车风险”免赔额实践难题与理论解析
[摘 要] 随着EPCC工程承包模式的出现和发展,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由施工活动扩展至试车活动。鉴于试车风险远大于施工风险,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对试车风险规定了较高的免赔额,作为风险定价机制的补充性方案。但是,如何准确划分施工风险和试车风险,成为实务中的争点和焦点。本文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在现有制度环境下,试车风险无法合理定义,因此,保险公司通过提高试车活动免赔额来对试车风险进行定价的做法并不可取,应当寻求替代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 免赔额;试车;风险;工程一切险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2)04-0016-05
一、背景资料与争议问题
(一)事故背景与项目保险情况
某公司在越南以EPC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模式承建某化肥厂项目。公司负责从图纸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土建安装施工,到设备调试运行的固定资产全过程建造活动,为业主建造移交后即可正常运行投产的工业工厂。合同文本基本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编写的银皮书{1}。至事故发生当月,整个工厂基本处于施工安装的收尾阶段,个别装置区已经开始试车活动。
某日23时许,在事先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空分/空压装置区一台空气压缩机发生燃烧。事后经查验,该台空气压缩机变形严重、铁质被烧焦,完全损毁,已无修复可能。
该项目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工程一切险”),采用联合承保方式,国内两家保险公司是再保险的分保人,越南当地保险公司作为出单公司,三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份额分别为67.5%,25%和7.5%。
保险条款基本采用95版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一切险主险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若干附加条款。保单中对免赔额的约定是:“意外事故:30万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试车期试车风险:100万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并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某年某月某日止,具体至实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单体工程和整体工程试车和调试期,不含保证期。
(二)免赔额的适用争议:意外事故还是试车风险
保险公司对空气压缩机起火燃烧属于火灾事故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免赔额适用问题上,保险公司认为应当适用试车期试车风险规定的免赔额,总包商则认为应当适用意外事故规定的免赔额。以实际损失120万元计算,如果适用意外事故30万元免赔额,则保险赔偿金是90万元;如果适用试车风险100万元免赔额,则保险赔偿金仅为20万元。也就是说,风险类别的界定,对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意义重大。
保险公司在报告初期认为,发生事故的该台空气压缩机已经通电运行,即标志着施工安装已经完成,此后,空压机即进入试车阶段,应适用试车期免赔额。
总包商认为,调试与单机试车属于施工活动,受损空压机尚未进行联动试车,也未办理移交手续,应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另外,即使事故发生在试车期,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单规定{1},仍然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
二、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
要理解本案中的争议,需要先明确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从制度设计来看,对于工程一切险主险而言,保险期间的终点在哪里。国外和国内保单在保险期间的规定上存在差异。
国外普遍采用“风险属性标准”。自电气设备受电开始,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即告终止{2}。也就是说,试车风险(Testing and Commissioning)并不是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采用“风险属性原则”的理论依据源于电气损失本身的性质。从本体受电开始,电气设备所面临的风险性质已经于施工期间发生了质的改变。受电后,无论对调试或试车工作性质如何理解,即认为是对施工质量的检查也好,抑或是为设备的正常运转创造条件也罢,都不可否认电气设备已经失去了施工期间与其他设备材料的同质性,而开始存在具有自身特征的特有风险。或者说,受电前电气设备的风险是外来的,这种风险与其他任何施工对象都没有差别,而受电后,电气设备面临的风险则是内在的,其与任何其他非电气设备都有不同。然而,工程一切险主险承保的仅应是施工风险,并不包括电气设备受电后所要完成的调试工作,但如前所述,考虑到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按照惯例合同中都会约定电气设备的单机试车工作仍然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并作为移交的前提条件。鉴于此,如果施工承包商要将单机试车风险也纳入保险范围,则需要购买电气设备附加条款。
我国工程一切险采用了“移交/接收标准”。工程一切险覆盖了施工承包商的所有工作期间,也包括了单机试车阶段的电气损失在内。承保期间至工程移交时截止,在移交前可能发生的电气损失,除非另行购买附加条款,否则不能得到赔偿。保单的结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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